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08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思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新围村号******,社会信用代码:×××55K。
法定代表人:刘宏。
原告刘向东因与被告深圳市赛思莱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刘向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向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