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7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宏兴电子精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兴城街**。
经营者:李椿泉。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宏兴电子精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