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02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禾利电器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经营者:方文锐,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之二。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禾利电器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