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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1183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星烟糖商店;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18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星烟糖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

经营者:蔡连军,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

被告: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佳,山东纲汉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翟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翟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星烟糖商店、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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