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634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好临居便利店,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丰乐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GQU2X7。
经营者:丘盛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好临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