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牟寅烟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口美晨雅阁西苑****。
经营者:彭晓松。
被执行人:彭晓松,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牟寅烟酒商行、彭晓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牟寅烟酒商行、彭晓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牟寅烟酒商行、彭晓松银行存款人民币15152.3元[其中经济损失1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2.3元(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2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38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