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刑更1537号罪犯陈庆,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1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庆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英德监狱于2020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英德监狱认为,罪犯陈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陈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获得考核分2854分,折换成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454;
扣22分。
该犯原判罚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日(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