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
委托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威登路易陶瓷经营部,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浮岗村振潮南路浮岗路段。
被执行人:张妙芳,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威登路易陶瓷经营部、张妙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坐便器商品,停止使用“路易威登”作为字号,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事业名称变更,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因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威登路易陶瓷经营部、张妙芳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过财产调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妙芳的银行存款共计47964.56元,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又有孩子准备高考,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实际情况,同意只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0元,剩余7964.56元同意解除冻结,给予被执行人解决家庭生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案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5月2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林劭到庭,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1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