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62号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木洞镇,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08。
法定代表人宋。
委托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尤物内衣批发商行,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涛社区爱,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MA。
经营者朱。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尤物内衣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尤物内衣批发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