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315号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T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传华,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航天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7号济南市东方建材博览中心西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G。
法定代表人:刘守付,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守付,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金凤永,女,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森佳五金配件经销部,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桂园片区商业综合楼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2。
经营者:刘森。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航天润滑油有限公司、刘守付、金凤永、西济宁市任城区森佳五金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