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100-1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万年县红黄蓝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万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11290910862240。
法定代表人:邹兰英。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年县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