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306号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沂水县昊宇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长安路北段**(李家洼村桥东头)。
法定代表人:田忠军。
被申请人:田忠军(曾用名田宝树),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沂水县昊宇食品厂、田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水县昊宇食品厂、田忠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
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水县昊宇食品厂、田忠军价值人民币125万元的财产。
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沂水县昊宇食品厂、田忠军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