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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8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鹏,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陈 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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