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承之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之226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承之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0年4月29日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广州承之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承之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诉人广州承之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