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290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海兵烟酒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经营者:王美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海兵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