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83号之一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金石桥镇魏璇大金行,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经营者:李国军。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公司)与被告隆回县金石桥镇魏璇大金行(以下简称隆回魏璇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黄金公司诉称,原告对请求保护的“中国黄金”系列商标具有合法在先权利,原告通过对该系列商标多年持续广泛地宣传使用,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在经营行为中使用或突出使用的含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其行为已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在经营场所、产品标签、销售票据等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在《潇湘晨报》及《邵阳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隆回魏璇金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隆回县魏璇大金行的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隆回县××镇魏璇大金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确实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又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作为被告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隆回魏璇金行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隆回县金石桥镇魏璇大金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秀华审 判 员 康 洁审 判 员 袁文革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刘瑶代理书记员 李秀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