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史振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228号
案件名称史振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振鸿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振鸿,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邦惠,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起诉书、穗越检二部量建〔2020〕52号量刑建议书指控被告人史振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宝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振鸿及其辩护人刘邦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史振鸿租用广州市越秀区北站南路丽天服装城二楼B06-17、B05-19、B05-22、B03-17档作为仓库,通过在手机微信里销售假冒DIOR(迪奥)品牌的手提包、背包。

2019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B06-17仓库将被告人史振鸿抓获归案,并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共2513个、送货单据1张、手机2台。

经鉴定,其中被缴获的2513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货值人民币180952.50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9年5月至10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5398.00元。

截止至2019年10月11日,涉案的DIOR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袋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史振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以及未销售货值金额均是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史振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史振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振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主要罪轻辩护意见是:一、史振鸿犯罪情节较轻;

二、本罪相比其他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三、史振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四、史振鸿系初犯、偶犯;

五、史振鸿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家有老人及四个小孩需要照顾。

综上,恳请法庭对史振鸿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史振鸿租用广州市越秀区北站南路丽天服装城二楼B06-17、B05-19、B05-22、B03-17档作为仓库,通过在手机微信里销售假冒DIOR(迪奥)品牌的手提包、背包。

2019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B06-17仓库将被告人史振鸿抓获归案,并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共2513个、送货单据1张、手机2台。

经鉴定,其中被缴获的2513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货值人民币180952.50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9年5月至10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5398.00元。

截止至2019年10月11日,涉案的DIOR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袋等。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背包、手提包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史振鸿的微信号、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报价单,送货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租赁合同的情况说明、关于寻找涉案皮具买家的情况说明,史振鸿的主体身份材料,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价格证明、鉴定报告,DIOR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报案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史振鸿的供述,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振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史振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史振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扣押的送货单据1张属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小米手机1部(IMEI1:865221049329713)属史振鸿个人物品,由公安机关发还史振鸿。

综合考虑史振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振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及背包2513个、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部(IMEI1:865706044634034)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