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51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摩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长城路鼎丰科技园厂房****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
法定代表人王慧。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摩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摩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