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9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壮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壮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马壮华达成和解为由,于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