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60号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拓臣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广东拓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拓臣五金有限公司、广东拓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年*月26日立案。
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