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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匠光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513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匠光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匠光学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13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匠光学眼镜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龙大道**裙房1-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WXOB1P。

投资人:周远。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匠光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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