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民初123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营,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鲁西南建材市场****“钻石厨电”。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好太太公司”)与被告孔令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孔令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好太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令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真心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2.判令被告孔令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家居企业,产品与服务涵盖智能晾晒、智能锁、智能电器等众多领域。
原告历经20年的发展经营,凭借良好的品牌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已将“好太太”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家居品牌,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资质荣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好太太”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9月,原告公司委托调查人员来到涉案店铺购买了涉案晾衣架一套。
涉案晾衣架产品的外包装箱体标有“真心好太太”“真心好太太首选”等字样。
经查,上述店铺工商登记无字号,经营者系孔令营。
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好太太”美誉,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标有“真心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的行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告销售的涉案晾衣架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好太太”商标权利,构成了商标侵权。
被告孔令营辩称,被告之前出售的是“真心好太太”晾衣架,原告的是“好太太”商标,字数不同,被告也不知道是否是侵权。
即便是侵权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现在出售“好太太”正品晾衣架,“真心好太太”晾衣架已经停止销售。
原告广东好太太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企业名称的变更情况。
证据1、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证明原告企业名称的变更情况。
第二组证据: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
证据2、(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80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40789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商标权属文件公证核对件,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3、(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5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1842099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商标权属文件公证核对件,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第三组证据:原告商标已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驰名的证据 证据4、(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6号公证书,内容为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公证核对件,其中(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5年-2018年作出的决定书及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多次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对其进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注: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均对上述认定予以维持);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746号、(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747号、(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549号、(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431号、(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320号、(2016)京行终1329号、(2016)京行终1330号、(2016)京行终1331号、(2016)京行终1343号行政判决书均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一步证明原告公司及享有的“好太太”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5、(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77号公证书,内容为原告及其关联企业获得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广州市创新标杆企业”、“2018年广东省创新型企业”、“2018广东制造业100强”等多项荣誉和资质的公证核对件。
证明原告公司及“好太太”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四组证据:被告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 证据6、(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04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同时证明原告为维权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并支付购买费用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没有意见,提出原告没有将晾衣杆一并封存出示。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于2000年6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0年6月13日,核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晾衣架”。
2002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
2005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0年6月13日。
2014年10月29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于2014年5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核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晾衣架;
衣服撑架;
毛巾架和毛巾挂环”。
2015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武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浙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申字第1465号民事裁定书、(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320号判决书等,均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认定原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5-2018年作出的决定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也认定原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1999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授予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晾衣架“中国公认名牌产品”称号。
1999年7月28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的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
2000年7月,在由中国商品学会、中国质量学会联合举办的“2000年中国市场商品质量调查活动”中,广州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被列为“2000年度中国市场商品质量调查”同行业第一品牌。
2003年3月,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自动晾衣架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协会推介为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
2006年7月,广东好太太集团的“好太太”品牌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评定为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两年)。
2009年11月,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0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5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在晾衣架上的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5月5日。
2011年7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广东省企业500强”、“2011年广东省制造业百强企业”称号。
2012年2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数码遥控电动晾衣机产品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评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三年。
2012年6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好太太品牌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评定为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两年。
2012年9月12日、2015年9月30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3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图形牌多功能衣架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4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电动晾衣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4年11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作品“智能声控晾衣机”荣获广东省第七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广州赛区优秀奖。
2014年12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半自动控制式手摇晾衣架、好太太多档位控制式手摇晾衣架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
2015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外飘晾衣架“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2017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原告生产的好太太+图形商标牌电动晾衣机“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2016年1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协会授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会长单位称号,有效期一年。
2017年3月,原告被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广州市番禺区企业联合会、广州市番禺区中小企业协会评为番禺区先进制造业50强企业。
2017年8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原告“2017年广东企业500强”、”2017年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7年广东制造业100强”称号。
2018年8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授予原告“2018年广东企业500强”、“2018年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8年广东制造业100强”称号。
2017年11月,原告被广州市人民政府评为2016年“广州市创新标杆企业”。
2017年12月,原告的好太太超静音安全性智能晾衣机、好太太智能纠错手摇晾衣架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三年。
2018年4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协会授予原告“理事单位”称号。
2018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原告生产的好太太+图形牌外飘晾衣架产品为广东省(行业类)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2019年9月2日,原告的授权代理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9月6日,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跟随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代理人刘钱桢来到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路××市场××栋××号“钻石厨电”店铺,刘钱桢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真心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一套,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孔令营”名片一张及《销货清单》一张。
刘钱桢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刘钱桢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八张,由公证员、公证人员对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对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封存后交由刘钱桢保管。
后该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04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名片中印有“孔令营、、地址菏泽鲁西南五金建材大市场****&rdquo等字样,销货清单中显示品名为“真心好太太”、数量1、单价为330元,并有孔令营发票专用章。
当庭打开封存物品,取出升降晾衣架一套(无晾衣杆),其外包装箱的正面、反面及上面均标有“真心好太太首选”、“真心好太太”字样,其中正面和反面“好太太”三字使用不同字体且明显大于“真心”和“首选”;
包装箱两侧还标有“自动晾衣架”字样。
该套晾衣架无使用说明、不显示生产厂家等信息。
原告称晾衣杆无侵权标识,且不便携带故未打包封存。
庭审中,孔令营自称其自2017年即出售“好太太”正品晾衣架,案涉晾衣架系送货上门时其不在店内,妻子不懂就留下的。
孔令营未就其陈述提供证据。
孔令营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4月8日,,经营场所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鲁西南建材市场****经营范围为厨卫、电器零售。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其外包装箱的正面、反面及上面均在显著位置标有“真心好太太”字样并突出使用“好太太”,与原告上述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以及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在字形、字义、字音方面均相同,唯一区别在于字体不同。
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为原告生产的产品,或误认为该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购。
因此,该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真心好太太”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孔令营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主张,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告亦未就其购进数量和价格提供证据。
但孔令营自认其自2017年即出售好太太正品晾衣架,故其应就二者价格、品质、质量及来源更为清楚,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进行市场调查、证据保全必有一定的合理开支,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后果严重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被告孔令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令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真心好太太”晾衣架;
二、被告孔令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孔令营负担55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