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556-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论英,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论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5441、5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未缴纳上诉费,经催缴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