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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东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添之彩食用色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辖终7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港东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添之彩食用色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港东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添之彩食用色素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梓沣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创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港东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东路****部分。

法定代表人:李荣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添之彩食用色素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创业工业园六路一横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辉,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海梓沣商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芙蓉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广徐,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市创味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行严,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市港东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添之彩食用色素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海梓沣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创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5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港东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被上诉人基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在青岛、济南等地对上诉人提起多件诉讼。

而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创味食品有限公司均位于广东省,被上诉人舍近求远,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存在恶意之嫌。

2.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创味食品有限公司是侵权责任的真实承担主体。

以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创味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与案件联系更加密切,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判后执行,节约诉讼资源。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广东添之彩食用色素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青岛海梓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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