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3824号原告:北京鹿桥台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203。
法定代表人:陈国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元平,北京鹿桥台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云和淘妮玩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城南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贾壁合,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云和淘妮玩具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div>法定代表人:卜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霖宇玩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白龙山路**div>法定代表人:李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远景影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商业街**v>法定代表人:王培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鹿桥台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桥台英公司)诉被告云和淘妮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和淘妮公司)、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公司),第三人浙江霖宇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霖宇公司)、第三人远景影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江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系专门从事脑科学研发家庭早期教育的公司,自公司成立后,使用“最强大脑”商标于其早教产品至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后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对“最强大脑”商标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月21日取得商标证书,注册号为14412744,并一直持续使用和推广,知名度不断提高。
2018年间,原告发现被告云和淘妮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最强大脑”宣传,并在该公众号底部“最强周边”栏目销售带有“最强大脑”字样的商品。
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江苏卫视“最强大脑”微信号购买带有“最强大脑”字样的数字华容道产品,并取得由云和淘妮公司2018年3月7日开具的发票号为00108740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金额9216元,云和淘妮玩具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开具的发票号为00108739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金额9702元。
由于被告销售原告已经注册商标的图文作为标识的类似产品,对原告市场拓展造成很大的影响,使得客户和合作伙伴认识不清,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损,对原告的市场拓展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被告云和淘妮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于周边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属于商业宣传,行为违反《商标法》。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注册的最强大脑中文商标,且对原告进行公开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l,000,000元。
被告江苏广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云和淘妮公司系案涉产品的销售商,其注册地为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原告购买相关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地为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开具的发票显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即销售行为发生地也是浙江省丽水市,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法院即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询问,原告亦认可销售行为发生地为浙江省丽水市,并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鹿桥台英公司购买案涉商品的发票和案涉产品包装均显示案涉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丽水市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均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双方均认可销售行为发生地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