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64号原告: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泉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候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劲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原告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劲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模刀机压力锁紧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