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0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于新君商店,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
经营者:于新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于新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于新君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