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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才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4刑初405号
案件名称刘祥才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祥才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4刑初4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祥才,男,1966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祥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3日间,被告人刘祥才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惠铭桦鼎别墅东北侧一出租大院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散装白酒自行灌制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并予以销售。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祥才被民警抓获,在该出租大院库房内起获天之蓝72瓶、海之蓝174瓶、梦之蓝60瓶、剑南春24瓶及各种酒盒、包装箱、酒盖、防伪标识等物品。

经鉴定,起获的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剑南春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算,被告人刘祥才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祥才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祥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祥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祥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祥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手机二部,作为证据予以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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