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273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忠兴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接福路**接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4JMB8T。
经营者林基放。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忠兴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