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23287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美莱肤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
经营者蔡佳灏,男,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美莱肤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美莱肤化妆品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美莱肤化妆品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