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228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中曼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
经营者:黄万贵,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中曼灯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付2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