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2480号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郑平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豪德劳保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侧中山五金机电商贸城第四期4113号商铺。
经营者:洪才正。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豪德劳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2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