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EDISONLOOCHANCHE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钢精不锈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汉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西县百文铝制品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汉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锋,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上诉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钢精不锈钢有限公司、揭西县百文铝制品厂有限公司、陈宏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并于2020年3月20日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该邮件回执显示签收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
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交出具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的《撤回上诉申请书》,载明“因广东钢精不锈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一审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保证停止侵权行为,现申请撤回上诉。
”另查明:本院至今未收到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凭证,也未查到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记录。
本院认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