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351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悠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悠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悠态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其第788582号“小天鹅”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6万元。
事实和理由:其系第788582号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洗衣机等。
经调查发现,悠态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以“科荣小天鹅”的名义批发销售标注“贵阳科荣小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洗衣机产品,并在商品网页链接中使用“科荣小天鹅”进行宣传,明显攀附其商标声誉,故诉至法院。
被告悠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应当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小天鹅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是商标注册证、网页宣传截图、可信时间戳证书等证据,从上述证据反映的内容来看,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系悠态公司在网络上宣传并销售洗衣机时使用了“科荣小天鹅”标识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在信息网络上,应当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天鹅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慈溪市悠态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慈溪市悠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