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64号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厂房101-401。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阳县宝弘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光大前路** 经营者:金美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宝弘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