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03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团结村村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9646699W。
法定代表人:黄大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成芹。
住。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册号:×××30。
经营者:高成芹。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高成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娇萍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