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5352号之二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山路与赣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创星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北环路兴农市场北2-B25。
法定代表人:张之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军,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创星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