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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尹春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执776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尹春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尹春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79351427。

法定代表人:韩伟。

被执行人尹春荣,男,1989年06月0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太平镇太平街32号。

本院执行的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尹春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0执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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