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81执6540号被执行人耿晓东,男,32岁,1987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耿晓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刑初20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耿晓东尚应缴纳罚金875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找、传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耿晓东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耿晓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耿晓东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耿晓东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