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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睛彩目之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73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睛彩目之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睛彩目之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睛彩目之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经营者欧阳谭。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3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到庭,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57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577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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