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488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景杭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金松路677号永新小商品B101号。
经营者:金洋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景杭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