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536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迪华,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迪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