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896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瑾中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村A区17幢三单元305室。
经营者:刘长荣,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瑾中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刘长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