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73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哲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耀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商务楼B座548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百耀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