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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依雪诗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1952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依雪诗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依雪诗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1952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依雪诗服装店,住,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星村桐星大道****朝南西起第1间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32AQ2G。

经营者:张美,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依雪诗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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