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4203号原告: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东方大厦11-5-2。
法定代表人: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斌,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青成,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青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