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07号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U,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明,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雨林,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雨林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第876147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在商品、包装、宣传材料、淘宝或其他网络平台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登记号:国作登字2019-F-00842462、2019-F-00842466、2019-F-00842469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复制、网络传播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在商品包装、宣传材料、淘宝或其他网络平台使用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
3、被告立即销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标识、包装、宣传材料等;
4、被告就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人民币;
5、被告在《新民晚报》、《新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法制日报》以及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6日。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鞋帽零售;
鞋帽批发;
服装零售;
箱、包零售;
服装批发;
技术进出口;
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
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等。
原告旗下的精品女装品牌“MO&Co.”于2005年7月18日申请注册,经持续运营投入,已具备极高的品牌知名度,曾多次登上伊周、北京青年周刊、时尚伊人等杂志封面。
原告还多次以“MO&Co.”品牌冠名慈善活动、提升品牌口碑,并通过微信文章的精心编辑、明星代言的大力投入、线上线下的全面推广,更使其知名度大涨。
“MO&Co.”品牌如今已是服装品牌界的佼佼者,口碑、销量均佳。
原告所有的第4781778号“MO&Co.”注册商标己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书号:201518260)”、“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证书号:201203250758)”,品牌知名度、影响力都不容小觑,商业价值更是难以估量。
原告的核心商标之一,第8761476号注册商标“MOCo”,专用期限从2011年10月28日到2021年10月27日,至今仍在专用期限内。
同时,原告享有自行设计的衣服款式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上涉案服装款式均为原告自行设计,为“MO&Co.”品牌的独特设计。
为保护涉案美术作品,原告己向国家版权中心申请登记了美术作品著作权。
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名为“M0家高端定制”的网络店铺(下称“被诉侵权店铺”)持续销售侵权商品,在商品、商品标签、吊牌、领标、包装、网页宣传中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MO&Co.”注册商标,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通过被诉侵权店铺,持续销售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款式与原告拥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服装款式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己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被告使用的原告的商品名称、商品号、网页上的宣传用语均可以指向侵权产品为原告品牌的服装,且被告主要从事服装行业,其理应知悉原告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广泛认可度。
但被告在知悉原告品牌的情况下,仍然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恶意攀附原告品牌的商誉,误导消费者,具有明知的侵权故意。
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侵权故意十分明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同时,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大量的合理开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请求法院判准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均在江苏省太仓市,该区域不属于本院管辖;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梦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