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955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贝心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颀。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宝贝心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