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2民初541号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谢向东副食店,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经营者谢向东,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机关12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谢向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