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314号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T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传华,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融博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工业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
法定代表人:常秀芹,职务:总经理。
被告:常秀芹,女,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郭增福,男,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金汇机械配件商行,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新合街道西北金属物流园仓储区15号楼北排7-8-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7C。
经营者:黄钰荣。
被告:济宁高新区荣耀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4-16号冠亚商务公馆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2。
经营者:王正军。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融博腾润滑油有限公司、常秀芹、郭增福、西安国际港务区金汇机械配件商行、济宁高新区荣耀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